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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付信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信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796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付信东,男,1988年7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付信东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刑二初字第03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付信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付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付信东银行存款400元,并档案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暂未实际扣押到,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除本院依法扣划的存款及暂未实际扣押到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太刑二初字第032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付信东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纯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