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02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徐亚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徐亚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3662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69632165L,住所地宿迁市青海湖路17号。负责人:白伟亮,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童文,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亚东,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诉被告徐亚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天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