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6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长平与张军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平,张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660号原告:张长平,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孙吴县城区双拥小区。被告:张军,男,1964年9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第六管理区。原告张长平与被告张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长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00元,减半收取1910.00元,由原告张长平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