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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骆根弟、马成琪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根弟,马成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骆根弟,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马成琪,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根弟与被执行人马成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马成琪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成琪在海宁市许巷卫生所的工资收入,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成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