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邓强与长沙万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强,长沙万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179号原告邓强,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长沙万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以北望新路以南开元鑫阁1栋1203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强与被告长沙万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俊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沙万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邓强以其所有的交通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510000元银行存款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长沙万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二、冻结原告邓强所有的交通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银行存款51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