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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苏自锋与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自锋,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2民初2474号原告:苏自锋,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杨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该公司员工。原告苏自锋与被告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庄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自锋、被告柏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自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房产登记;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5000元(逾期交房违约金35000元以6586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6年4月28日计算至2016年10月29日,后期被告已经支付了逾期交房违约金593元)及迟延办理房产登记违约金6587元(以658692元的1%计算得出的);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5日,苏自锋与柏庄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苏自锋向柏庄公司购买位于房屋,合同总金额658692元。该合同约定:柏庄公司应当在2014年4月28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苏自锋使用,自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同时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期间由于该商品房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一直未能交付。直至2016年10月29日柏庄公司才将案涉房屋交付苏自锋,且直到现在都没有为苏自锋办理产权登记,苏自锋至今仍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权属证书。柏庄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柏庄公司辩称:柏庄公司已经于2016年4月3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通知苏自锋收房,但苏自锋迟迟不来柏庄公司办理收房手续是造成涉案房屋未交付的主要原因,因此柏庄公司不应当承担苏自锋诉请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至于迟延办理房产登记违约金6587元,苏自锋所称属实,柏庄公司认可该违约金。柏庄公司会尽快给苏自锋办理房产登记。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苏自锋为购买柏庄公司建设的房屋与柏庄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7358.05元,总金额为658692元,建筑面积为89.53平方米。双方约定柏庄公司应在2016年4月28日前将房屋交付给苏自锋。房屋交付条件约定为:“…5、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如柏庄公司逾期交房,逾期不超过30日自合同约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该合同第十五条就产权登记约定柏庄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柏庄公司的责任,苏自锋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如苏自锋不退房,柏庄公司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苏自锋支付违约金。后苏自锋向柏庄公司交纳首付款238692元,并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柏庄公司剩余房款。2016年4月30日,柏庄公司向苏自锋寄送交房通知书。庭审中苏自锋陈述其收到该份交房通知书,并按交房通知书通知时间收取房屋,但其交房时要求柏庄公司按合同约定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但该公司仅能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故其拒绝收取房屋。2016年10月29日,苏自锋至柏庄公司收取房屋并向柏庄公司交纳相关税费,柏庄公司向苏自锋开具了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并给付苏自锋逾期交房违约金593元。后苏自锋没有取得案涉房屋的权属登记证书。以上事实,有苏自锋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收据、入伙资料物品交接清单、收据,柏庄公司提交的邮寄快递单、缴纳票据、入伙资料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苏自锋与柏庄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柏庄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柏庄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存在逾期的违约情形,并表示对支付苏自锋迟延办理房产登记违约金6587元无异议,故本院对苏自锋要求柏庄公司为案涉房屋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以及支付迟延办理房产登记违约金6587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被告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房时间为2016年4月28日,交付房屋时柏庄公司应向苏自锋出示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柏庄公司称已在2016年4月30日通知苏自锋收房,但苏自锋迟迟不来公司办理交房手续是造成房屋逾期交付的主要原因,苏自锋对此辩称自己接到通知后已按时到柏庄公司办理交房手续,但柏庄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向其出示案涉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故未办理收房手续。为查明案涉房屋是否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以及领取时间,法庭要求柏庄公司在规定时间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但柏庄公司一直未提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柏庄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在2016年4月30日通知苏自锋交房时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并且在办理交付房屋时出示,对苏自锋辩称未收房的原因系柏庄公司在交房时未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意见予以采纳。苏自锋要求柏庄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苏自锋2016年10月29日已办理案涉房屋收房收续,逾期交房违约金为36162.19元(658692元×183天×0.0003)。柏庄公司已给付苏自锋逾期交房违约金593元,已给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予以扣减,故柏庄公司应给付苏自锋逾期交房违约金35569.19元(36162.19元-593元)。苏自锋诉请柏庄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5000元低于柏庄公司应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该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春暖花开小区12幢4层405室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苏自锋办理该房产权属登记手续;二、被告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自锋迟延办理房产登记违约金6587元;三、被告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自锋逾期交房违约金35000元;四、驳回原告苏自锋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合肥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