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曾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曾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178号。负责人苏建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曾丽琼,女,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曾丽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广西柳州市雅儒路西四巷6号3-3-8-2号房屋为被执行人曾丽琼购买,本院已查封,但因该房产正在他案中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钿人民陪审员 黄凤琼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