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5财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孙启战、褚福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启战,褚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财保434号申请人:孙启战,男,1959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申请人:褚福强,男,1990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申请人孙启战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褚福强驾驶的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保全价值2万元)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现金4000元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褚福强驾驶的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至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飞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