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执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与青川县阴平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XX、李娟、李继元、胡小强、曹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青川县阴平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XX,李娟,李继元,胡小强,曹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东路二段。法定代表人赵德坤,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川县阴平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万众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娟,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68年3月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李娟,女,生于1989年5月2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李继元,男,生于1967年2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胡小强,男,生于1980年8月16日,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曹晨,男,生于1996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川县阴平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XX、李娟、李继元、胡小强、曹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川县阴平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川县摩天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2017)川08民终49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两公司人格混同,因此青川县阴平古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川县摩天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彼此公司所负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青川县摩天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青川县摩天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四川裕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9079776.93(大写玖佰零柒万玖仟柒佰柒拾陆元玖角叁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赵学明审判员 吴志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