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侯某被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裕民一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系重复立案依法应当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咚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