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青岛銘翼物流有限公司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銘翼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695号原告:青岛銘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中路193号汇智广场1012室。法定代表人:赵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二路28号1号楼4楼401-419室。法定代表人:齐登波,经理。原告青岛銘翼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经本院委托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青岛銘翼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提交书面申请,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銘翼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銘翼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崔 莹审 判 员 白 洁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兆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