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唐某、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8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伟,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坚,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5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86元,减半收取3643元,由上诉人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斌成审判员 安林锋审判员 骆朝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