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XX与刘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2510号原告:XX,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刘桂莲,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龙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XX与被告刘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桂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桂莲立即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为57200元,自2017年7月22日起按月利2%计算至借款给付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2日,刘桂莲因生意周转向XX借款13万元,XX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了借款,刘桂莲为XX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XX向刘桂莲索款未果。刘桂莲未答辩。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刘桂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辩论权利,对XX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9月22日,刘桂莲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XX借款13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定于一个月还清。XX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了借款,刘桂莲为XX出具借据和收据各一份。借款到期后,XX向刘桂莲索款未果。本院认为,刘桂莲为XX出具的借据和收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XX与刘桂莲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XX全面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刘桂莲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及利息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XX主张刘桂莲偿还借款及利息有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刘桂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XX借款13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为57200元;自2017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0元,由刘桂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凯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