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体华、唐信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700号申请执行人李体华,50岁,1966-11-05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132924196611052570,地址献县陈庄镇李口村176号被申请执行唐信刚,39岁,1978-04-25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230102197804255811,地址山东省夏津县津镇许老庄村324号申请人李体华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唐信刚。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执行员 巩润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