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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体华、唐信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700号申请执行人李体华,50岁,1966-11-05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132924196611052570,地址献县陈庄镇李口村176号被申请执行唐信刚,39岁,1978-04-25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230102197804255811,地址山东省夏津县津镇许老庄村324号申请人李体华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唐信刚。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执行员  巩润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