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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支行与章小珍、董继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支行,章小珍,董继成,诸葛涛,严亚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81民初373号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支行,住所地德兴市银城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683457033K。诉讼代表人:尹国华,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乐凯、张沛翀,该行员工,一般代理。被告:章小珍,女,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董继成,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诸葛涛,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严亚芳,女,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支行诉被告章小珍、董继成、诸葛涛、严亚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35元,减半收取计2367.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387.5元,由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元春人民陪审员  蔡生寿人民陪审员  姚国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江敏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