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森华门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森华门业有限公司,山东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1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森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山东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裕隆嘉园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江玖,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城黄海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徐江田,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唐森华门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查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山东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