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寇永飞、邢伟、吴兰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财保40号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地址:石嘴山市××区。负责人:王莉,系该分行行长。被保全人:寇永飞,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惠农区。被保全人:邢伟,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惠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职员,住惠农区,被保全人:吴兰,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惠农区礼和乡政府职员,住惠农区。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对被保全人寇永飞名下的×××号丰田霸道小型越野车(价值10万元)予以保全;2.对被保全人邢伟在石嘴山银行惠农区支行账户存款8万元予以保全;3.对被保全人吴兰在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存款8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支行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5月4日,被保全人寇永飞向申请保全人借款25万元,被保全人邢伟、吴兰为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还款。为防止被保全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寇永飞名下的×××号丰田霸道小型越野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二、对被保全人邢伟在石嘴山银行惠农区支行账户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对被保全人吴兰在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顺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