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林玉与吉林省白河林业局福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玉,吉林省白河林业局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玉,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白河林业局。住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通场路**号。法定代表人:江礼家,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林玉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白河林业局(以下简称白河林业局)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林业中级法院(2016)吉75民终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玉申请再审称,林玉原有两套白河林业局惠民房,住房证已被白河林业局收回,而白河林业局只分配给林玉一套惠民房,现要求白河林业局按棚户区分房政策再给林玉另一套回迁房或惠民房。林玉是白河林业局东方红林场的一名双腿伤残下岗女工。白河林业局棚户区异地安置是2009年开始的,而同样是棚户区异地安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内其他的林业局林场有公房的直接作价两万八到三万元,白河林业局的棚户区异地安置,不但不作价而且还比其他林业局的惠民价高,同样是林业局的棚户区职工,为什么不是同等待遇。2012年棚户区惠民政策开始,开会交预订款的时候说过2009年报过棚户区惠民房的不准许再报第二套。可是事实结果并不像开会时说的那样。按这样的话,只要在林场有一套房子的就可以享受一套惠民房,并且也只能享受一套,结果是很多有能力的人都再次报名购买了第二套惠民房。而林玉也曾是在厂职工,并且本人原来在林场有两套房源,林玉也有孩子,也有能力购买,却不能享受到同等的待遇,甚至有很多有权势的并不该享受惠民房的,也都享受到了这个待遇,所以林玉要求平等待遇。林玉是低收入群体,因为能力有限,所以林玉要求得到以房养房的保障。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林玉所主张惠民房是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建造的房屋,房屋的购买和分配均应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政策进行审批,林玉主张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原审裁定驳回林玉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林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付 丽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代理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