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春盛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春盛分公司与被告王连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春盛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春盛分公司,王连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359号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春盛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春盛分公司。负责人:韩殿军,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连友,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春盛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春盛分公司与被告王连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春盛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春盛分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春盛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春盛分公司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春盛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春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兆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芊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