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刘昆、许成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昆,许成兴,汪道宝,涂仲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肖燕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1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昆,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储鑫,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天,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成兴,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访民,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道宝,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彬,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江明,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仲虎,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汩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菱北办事处办公楼一层、四层)。主要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燕流,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仰宝峰,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昆因与被上诉人许成兴、汪道宝、涂仲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肖燕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昆于2017年7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军审判员 刘梦灵审判员 金 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杰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