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磊磊与王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磊,王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576号原告:王磊磊,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民族,居民,现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王永刚,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民族,居民,现住山东省兰陵县。原告王磊磊诉被告王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王永刚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磊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王 迪人民陪审员 崔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