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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才明与张仁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才明,张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张才明,男,2000年9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威宁县。被执行人张仁华,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威宁县。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才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张仁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7008元,执行费为1055元。本案在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仁华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1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岳 现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