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宜宾市德春利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宜宾市德春利实业有限公司,宜宾市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小寨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平安联营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政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兴,周正松,应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家宇,行长。被执行人:宜宾市德春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市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国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筠连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国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筠连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国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筠连县小寨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国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筠连县平安联营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国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国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筠连县政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洪文。被执行人:陈兴,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筠连县。被执行人:周正松,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被执行人:应国勇,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宜宾市德春利实业有限公司、宜宾市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小寨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平安联营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兴、周正松、应国勇、筠连县政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宾市德春利实业有限公司、宜宾市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小寨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平安联营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兴、周正松、应国勇、筠连县政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1783402.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