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21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付渝、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付渝,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2170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滨江东路136号。负责人:向虹,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慧敏,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付渝,男,1991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泉驿区龙泉镇中街130号。法定代表人:龙志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梦阳,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7年7月20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付渝、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104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5页第5行的“案件受理费5959元,减半收取2979.5元,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付渝承担”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5959元,减半收取2979.5元,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付渝、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税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春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