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金华与周红敏、丁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华,周红敏,丁建国,陈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878号原告:徐金华,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周红敏,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丁建国,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陈利,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徐金华与被告周红敏、丁建国、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徐金华承担。审 判 长 周 华审 判 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洪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李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