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明、孙广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孙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恢12号申请人刘明,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孙广辉,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徐水县。本院在执行刘明与孙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广辉之妻孙二霞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广辉之妻孙二霞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立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