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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执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林与宁夏神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中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宁夏神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中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8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林,男,194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宁(系申请执行人陈林之女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宁夏神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世纪家园发行路商业房2号。法定代表人:张中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中奇,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神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陈林与宁夏神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中奇民��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中奇名下的房产分别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号综合楼五层、兴庆区某号楼1-5号营业房、1-4号营业房、兴庆区某号楼3单元302室,以上房产均有抵押,且已被另案查封,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对其中位于庆区某号楼1-5号营业房、1-4号营业房房产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期限为三年。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的宁夏神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罗县城玉皇阁大道北侧、发行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系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现申请执行人称宁夏神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停业倒闭,且因被执行人张中奇涉及案件较多,标的较大,书面表示暂不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张中奇。本院已将本案的查询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4541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孙志军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何 涛书 记 员 金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