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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马鞍山海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邢梦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海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梦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969号原告:马鞍山海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爱辉,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焘,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邢梦瑶,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海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梦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海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海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海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海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 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亚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