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关凤友与梁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凤友,梁继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303号原告:关凤友,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梁继光,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不详。原告关凤友与被告梁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关凤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凤友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凤友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关凤友负担。审 判 员 刘 钧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人民陪审员 张发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