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2017)湘0112民初1699号原告王润林诉被告华夏银都公司等期货交易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林,湖南华夏银都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南晋圆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湖南晋圆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699号原告:王润林,女,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红沟路**号*楼6-3,身份证号码1401031957********。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纪言,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华夏银都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1号801室。法定代表人:杨义恩。被告:湖南晋圆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1号2楼102室夹层42。法定代表人:王圆容。被告:湖南晋圆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火炬创业大厦C座17层1705室。法定代表人:王圆容。原告王润林与被告湖南华夏银都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南晋圆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湖南晋圆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润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润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润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676.5元,由原告王润林负担。审 判 长 杨 恋人民陪审员 谭 玲人民陪审员 阳慧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顺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