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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5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宝全与高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全,高超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030号原告:李宝全,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高超超,男,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李宝全与被告高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宝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兆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