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5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宝全与高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全,高超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030号原告:李宝全,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高超超,男,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李宝全与被告高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宝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兆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