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704执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冬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冬玲,兰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冬玲,大冶市。被执行人兰明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4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兰明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支付赔款5935.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035.00元。被执行人兰明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兰明华在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人民币6035.00元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兰明华应当履行义务的等值财产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志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