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窦学升与杨庆滨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学升,杨庆滨,张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342号原告窦学升。委托代理人赵亮,青州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庆滨。被告张伟。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680657****1-1。负责人张月山,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阔。原告窦学升诉被告杨庆滨、张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学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95元,由原告窦学升负担。审判长 杜云昆陪审员 崔俊华陪审员 吴邦平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庆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