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娜、范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玉军,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13号申请执行人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盐池县西大街十字路口北侧。法定代表人徐海云,系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范玉军,男,汉族,1979年10月22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原告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宁0323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1日撤销执行申请,不需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23民初9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博审判员 陈建宝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