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杨亚平与广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平,广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水市骏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381行初4号原告:杨亚平,男,汉族,1951年12月4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告:广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水市应山三里河应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韩强,系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熊波,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仇明明(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系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瞿曙国(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系该局注册分局局长。第三人:广水市骏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俊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新军(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平不服被告广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第三人广水市骏骐实业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杨亚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亚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亚平承担。审 判 长 周 翔审 判 员 周勇军人民陪审员 黄克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瞿明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