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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邵东县廉桥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仲民药材经营部与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药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廉桥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仲民药材经营部,芷江侗族自治县药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8民初571号原告:邵东县廉桥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仲民药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经营者:王仲民,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莲,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邵东县廉桥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仲民药材经营部员工,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药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杨少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邵东县廉桥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仲民药材经营部与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药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东县廉桥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仲民药材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莲、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少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东县廉桥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仲民药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芷江侗族自治县药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邵东县廉桥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仲民药材经营部药材款123186元。事实和理由:邵东县廉桥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仲民药材经营部经营中药材行业多年,与芷江侗族自治县药材公司有多年的药材买卖关系,每次出售药材给芷江侗族自治县药材公司,均是由芷江侗族自治县药材公司先付部分货款,待发货后双方再进行结算。2016年,芷江侗族自治县药材公司因内部原因停止经营,2016年8月3日,经双方就前期所欠药材款进行核算,芷江侗族自治县药材公司尚欠药材款143186元,并于当日出具一份对账单。2017年1月,芷江侗族自治县药材公司支付了20000元药材款,至今尚欠123186元。为收回货款,邵东县廉桥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仲民药材经营部向芷江侗族自治县药材公司多次催讨,但芷江侗族自治县药材公司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芷江侗族自治县药材公司承认邵东县廉桥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仲民药材经营部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芷江侗族自治县药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邵东县廉桥中药材专业批发市场仲民药材经营部药材款1231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4元,依法减半收取1382元,由芷江侗族自治县药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一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