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石、青岛安福尔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石,青岛安福尔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徐石,男,汉族,住址宁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青岛安福尔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工业园安福尔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茂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石与被执行人青岛安福尔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80000元。本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之后,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安福尔车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安福尔车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胶州市铺集镇铺集工业园的厂房、土地(厂房证号:胶字52043号;土地地号为:1-17-22-324-1;1-17-22-324-2;1-17-22-324-3;1-17-22-324-4;1-17-22-324-5;1-17-22-324-6)。因查封土地、厂房均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兆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