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6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新一支行与被告李昊东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新一支行,李昊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6民初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新一支行,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法定代表人:马荣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金成,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李昊东,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政府司法局科员,住鹤岗市工农区先锋社区4委27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新一支行诉被告李昊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新一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新一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忠 福审 判 员 :秦玉山代理审判员 贺 小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