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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杜友申请执行夏缝春、李文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友,夏缝春,李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友,男,生于1980年6月11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夏缝春,男,生于1983年1月1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李文文,女,生于1989年1月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股票、车辆信息进网上查询,对房产进行了现场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无财产。2017年6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文文名下在梓潼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请求暂不扣划该款项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经受偿金额为0元,未受偿金额为本金100000元(未含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金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81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冻结财产到期,申请执行人应在到期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续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鞠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