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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XXX诉被告周仕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周仕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144号原告:XXX,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杨坪乡。被告:周仕轩,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周仕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XXX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青松审 判 员  张学跃人民陪审员  赵家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游程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