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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忠勇与叶良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忠勇,叶良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241号原告:肖忠勇,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叶良建,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原告肖忠勇与被告叶良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肖忠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忠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忠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肖忠勇负担。审判员  刘礼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