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忠勇与叶良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忠勇,叶良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241号原告:肖忠勇,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叶良建,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原告肖忠勇与被告叶良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肖忠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忠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忠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肖忠勇负担。审判员 刘礼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