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咏峰、梅倩倩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蒋咏峰,梅倩倩,蒋银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186号之一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委托代理人谭泽容,女,系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伟,男,系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蒋咏峰,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梅倩倩,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蒋银春,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咏峰、梅倩倩、蒋银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21元,减半收取1660.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30.5元,由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 波 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方超��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