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月琴、徐建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琴,徐建南,张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59号申请执行人:王月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建南被执行人:张满英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月琴与被执行人徐建南、张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217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徐建南、张满英银行存款情况,因余额较小未予冻结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徐建南、张满英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查明两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镇绿城长兴广场百合园3幢1-801室的房屋已被多次查封,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90余万元;被执行人张满英名下所有的车辆已被多次查封,上述财产均暂时未能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6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案终结后,若执行条件成就,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厚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