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4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章晓燕与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晓燕,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4100号原告:章晓燕,女,汉族,1987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新世纪商务大厦B幢6层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04325356B。法定代表人:谢炳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翰丹,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孟苏,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晓燕与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章晓燕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晓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晓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章晓燕负担。审判员  沈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