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8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宗晖与夏中友、广州峻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晖,夏中友,广州峻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928号原告:王宗晖,男,汉族,1984年6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告:夏中友,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被告:广州峻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鸦岗村西边头大围物流中心内二期自编A1栋18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0153142B。法定代表人:杨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102、701、801、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9163645T。负责人:江炳忠。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宗晖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晖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宗晖负担。审判员  李珈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