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利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利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130号原告:河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宋寨东路2号院4号楼3单元38号。法定代表人:赵天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利慧,女,1969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本案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乐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