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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农普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普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81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被告人农普高,男,1996年11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壮族,初中文化,住靖西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0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普高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普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农普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书所指控的一致。2017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农普高在靖西市龙临镇龙临街蓝色风暴网吧门前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2017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农普高驾驶被盗摩托车到龙临街,将摩托车停放在祥源网吧门前。当晚被害人李某发现后即向龙临派出所报警,民警将被盗摩托车依法予以扣押。2017年5月2日,被告人农普高被抓获归案。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890元。被告人农普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行为。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过法庭质证的受案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靖西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靖价认字[2017]019号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靖西市公安局扣押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农普高的供述,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庭审中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普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18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其法定刑的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农普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农普高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员  冯国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