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福生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福生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08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药材街1号。法定代表人:袁学才。委托代理人:李岩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昌市福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华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孔令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理,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昌市福生医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上诉人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本案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被上诉人许昌市福生医药有限公司提出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许昌市福生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准许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被上诉人许昌市福生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上诉人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尤 薇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艳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