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董某1、董某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董某1,董某2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3民初2425号原告:焦某某,男,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贵,系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1,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董某2,男,汉族,住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汉族,住平舆县,系董某2之妻。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董某1、董某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苏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董某1、董某2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32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在新密市刘河镇为被告董某2干压路活,结算劳务费应付32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董某1分文未支付。董某1表示其是给董某2带班的,劳务费应由董某2承担,并让董某2给原告焦某某出具欠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劳务费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董某1、董某2辩称,同意支付所欠劳务费,但表示现在无现金给付,要求迟延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董某1、董某2拖欠原告焦某某款32000元,二被告愿意支付30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支付15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再支付剩余的15000元。原告焦某某同意二被告支付30000元及支付方式。(以上款项支付到原告焦某某工商银行高新区支行,卡号62×××11)二、如被告董某1、董某2逾期不履行,按原欠款32000元执行。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