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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忠响与孙道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响,孙道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600号原告:张忠响,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安家,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道凯,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张忠响与被告孙道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忠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忠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忠响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儒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