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忠响与孙道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响,孙道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600号原告:张忠响,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安家,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道凯,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张忠响与被告孙道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忠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忠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忠响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儒兴 来自: